0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02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03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04 主要差异
1. 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 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 评审侧重不同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第四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货物项目采购,一般价格分占40分,虽然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因价格分占比较高,综合评分法虽然能够对价格的影响做到一定程度的中和,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往往低价更容易中标;服务项目采购,一般价格分为10—20分,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价格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较小。我司参与招投标的大部分项目(定制开发软件项目)属于服务项目。
(3)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第一阶段的磋商中,使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考评。
附件一:6种招标形式的操作流程图
包括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图、单一来源操作流程图、邀请招标操作流程图、询价操作流程图、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非常值得学习、借鉴。
附件二:关于EPC招投标的最新规定!(2023版)
EPC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目前,政府投资项目普遍采用的是EPC建设模式。2023年,国家层面对EPC招投标有了新的规定,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关于招标的要求
1、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2、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划重点:投资决策审批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社会公平、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投资决策角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4、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划重点:应招尽招。
5、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划重点:须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
6、提供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7、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9、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10、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02 关于投标的要求
1、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划重点:必须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联合体。
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可以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新的规定较原“可以仅具有一项资质”的规定,作出了更严格的资格要求。
2、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3、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划重点:明确了相应工程业绩要求。
4、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5、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划重点:招标人将前期设计咨询单位的服务成果公布给所有投标人,保证大家在同一招标条件下公平竞争,上述单位可以参与投标,有利于提高竞争的充分性。
6、投标文件须载明拟依法分包的内容;
7、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03 关于项目经理的要求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
划重点:应当具有与拟派岗位匹配的相应工程业绩。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划重点: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规定。
6、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04 关于合同的要求
1、企业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划重点: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附件三:PPP项目须知
一、PPP 项目工程是什么?它在招标时应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PP是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更广义点,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下同)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间题的通知》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规定,PP模式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各级相关部门应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PP2 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模式建设。
国内最早的PPP项目实例,上世纪90年代,泉州市政府与泉州名流公司形成一个BOT(建设-经营-转让)的合作关系,建设了刺桐大桥。两者出资比例是6:4,民间资本占大头。根据泉州市政府要求,整个项目经营期限是30年,包含刺桐大桥建设期(不超过3年)。但在晋江其他大桥修成后,刺桐大桥2013年收入锐减,刺桐大桥项目后期持续贷款或受到影响,经过协商,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公路开发总公司接受了市政府转让的30%股份。
二、PPP模式的项目一定要走招投标吗?
不是的。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可见,指导文件中并没有禁止通过其它方式进行项目采购。
多数PPP项目之所以都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是因为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社会投资人有如下好处:
(1)公开招标是竞争最为充分的采购方式;
(2)项目一般投资额较大,有大量工程施工,容易引起外界关注与质疑,采用公开招标可以避免舆论争议;
(3)多数情况下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除作为投资人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外,还为项目公司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故可以二次招标合并为一次招标。
此外,“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多数PPP项目符合这个条件。
三、PPP招标怎么做?
PPP项目的招投标基本流程:
1、协议编制
细化研究协议文件编制:研究和分析项目的技术、商务边界条件(如:投资、运营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落实建设内容分工、投资范围(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研究和编制项目协议登法律文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项目履约保障措施、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等);落实招标条件。
2、竞争性程序
主要包括:发布项目信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和评标程序;成立评标工作组,开标、组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候选人;与候选人澄清谈判。
3、签署协议
先草签项目协议,中标人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好项目公司成立的有关事宜,资金到位,政府配合完成资产交割及项目审批有关事宜,正式与项目公司签约。
评论区